第一条 依据市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电子学会》的规定,为规范会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量入为出,增资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单位会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600元;
3、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6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600元。
(二)个人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维持日常运转费用;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务费。
(三)组织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和表彰先进等专项工作费用;
(四)网站的开发、平台搭建、维护等费用;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社保、福利等费用;
第四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方式交纳。由学会财务统一出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学会财务专用章。做到年度有计划、有预算,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本学会日常开支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的项目由理事长进行签署审批,大额支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3日经学会第七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电子学会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