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 2017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

作者:成都市电子学会
发布时间: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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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成果转化新十条”等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以及重大科技工作部署,我局编制了《2017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并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申报项目共13个类别(详见指南)。


二、申报要求

(一)须符合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每个申报单位(高校、科研院所除外)限申报当年同类别项目1项。

(三)目前承担有市级科技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与未结题项目类别相同的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kjxm.cdst.gov.cn)实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身份获取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

(二)项目填报和审核

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根据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经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服务窗口审查后,项目负责人打印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申报需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三)项目推荐和报送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后,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报送至市科技局服务窗口。


四、申报时限

限期申报类项目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常年申报类项目第一批评审(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评审(审核)范围。(详见各类业务指南的具体要求)

请你们按照通知及各类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区域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

附件:2017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http://www.cdsme.com/upfile/Editor/2016822/2016822931198231.gif20160818.doc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2017年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目录

1.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

2.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3.科技金融资助申报指南

4.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申报指南

5.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指南

7.现代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8.科技惠民项目申报指南

9.技术市场建设资助申报指南

10.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11.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指南

12.科普基地资助申报指南

13.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1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条件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1.高校院所人才创业资助

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2.高校人才创新服务资助

在蓉高校教师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

我市企业选派在职人员在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攻读工程博(硕)士。(“联合培养计划”是市科技局为支持我市相关企业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联合相关高校实施的市校企联合培养计划)


资助专业范围:

合作高校

资助专业

四川大学

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生命科学学院、化学工程学院的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和生物工程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含高分子研究院)的材料工程专业

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工程学院的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的集成电路工程专业

西南交通大学

机械工程学院的机械工程专业,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的交通运输工程(运输)专业,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交通运输工程(设备监理)专业

西华大学

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专业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计算机学院和软件工程学院的农业信息化专业,管理学院和物流学院的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专业

二、资助额度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按创业类、创新服务类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攻读工程博(硕)士的企业在职人员,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在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发放。


三、申报要求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1.申报人为“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 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或外地来蓉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人才在蓉或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1.高校院所人才创业资助

(1)申报人为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科技人才。

(2)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2.高校人才创新服务资助

(1)申报人为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蓉高校教师。

(2)高校教师服务企业经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在蓉企业技术负责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

1.申报人为我市企业在职人员;

2.攻读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市科技局确定的支持范围内;

3.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定有培养服务协议,并承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据实提供);

(4)创办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5)其他相关资料(据实提供)。


(二)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1.成都市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申报书;

2.创业类项目附件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据实提供);

(4)创办企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3.创新服务类项目附件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服务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所在高校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聘书或合作协议、服务企业期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联合承担的各级科技项目、联合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据实提供);

4.其他相关资料(据实提供)。


(三)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

1.成都市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学费资助申请表;

2.附件材料(申请时需出示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凭证、培养服务协议、身份证等原件):

(1)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工程博(硕)士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攻读工程博(硕)士学位学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定的培养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应明确企业和个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申请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等;

(4)申请人身份证、建设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相关高校签订的人才联合培养协议或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非必备,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博(硕)士资助项目在每年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申报。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2

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和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二)已建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机构。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五)异地孵化器的本土运营机构。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一)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

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

(二)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五)异地孵化器补贴

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与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重复资助。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5)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5)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4.新建科技专业楼宇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4)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5.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单位运营或管理的载体须为市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2)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

(3)同一法人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推荐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

(4)新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


6. 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载体建设(运营)方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2)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4)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7. 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2)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8. 异地孵化器

(1)建设异地孵化器的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须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2)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3)异地孵化器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4)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二)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

2.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填报2016年1月至申报截止时间的数据);

3.附件材料:详见《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要求。


(四)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五)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 成都市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六)异地孵化器

1. 成都市异地孵化器资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针对异地孵化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异地孵化器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接受孵化服务及来蓉注册企业的证明材料(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在异地缴纳房租、社保等证明,在蓉注册的营业执照等);

(6)引进项目或企业在蓉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7)异地开展的宣传成都的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新建、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第一批评审(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评审(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评审(审核)范围。

已建创新创业载体及异地孵化器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受理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3

科技金融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由创投机构投资和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额给予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


(二)债权融资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其参与信用评级给予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

2.担保费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3.贷款利息补助

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信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经费支持。

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补贴额度:对计划申请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对其发生的股改费用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贴;实现成功挂牌上市的,对其发生的挂牌费用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对企业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给予经费支持。

补贴额度:对购买市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2.企业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4.自获得天使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二)债权融资补助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2.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拥有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

2.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3.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成都市天使投资创业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天使投资分析报告复印件(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等);

(2)申报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报时上一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5)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

(7)《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8)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二)债权融资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

(1)成都市信用评级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评级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④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2.担保费补助

(1)成都市担保费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帐相关凭证复印件;

③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收据复印件;

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⑤《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⑥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3.贷款利息补助

(1)成都市贷款利息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相关凭证和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②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

⑤《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⑥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1.完成股份制改造补贴

(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④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2.实现成功挂牌交易补贴

(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成功挂牌)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④其他有关材料(据实提供)。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1.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正式保单复印件;

(2)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复印件;

(3)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4)《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5)其他材料:保费发票、保险清单、保险方案等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第一批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审核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4


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点支持以下产业领域:

(一)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高端成长型产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四)其它特色优势产业。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期小微企业在蓉实施的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导向、创新性强、带动就业强的研发项目。

资助额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前六名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入选“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路演且已获创投机构跟进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其它申报项目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重点支持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形成市场销售或提供市场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或商业模式创新产品。

资助额度: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三)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重点支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或商业模式创新产品。

资助额度: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不超过3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3.项目预期形成的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盈利模式清晰。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以及入选“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路演且已获创资机构跟进投资的项目,申请资助应在大赛优胜或获得投资之日起1年内。

6.大赛优胜或入选路演且已获跟进投资项目的研发主体为尚未注册企业团队的,经申请列为预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团队完成公司注册并正常运行后予以立项资助。

7.大赛优胜或入选路演且已获跟进投资项目应为2016年1月之后。


(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含量较高或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

3.产品盈利模式清晰,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潜力大。


(三)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品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为在本行业或领域中的关键产品并能带动产业相关联产品和商业模式发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相应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权益清晰明确;质量可靠并通过市级(含)以上权威机构检测。

3.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提供服务不超过三年,盈利模式清晰,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在爆发力,未来3—5年内产值或销售收入可望达到亿元以上或有可能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或商业模式;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或关注。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研发团队、运营推广团队,在创新投入、研发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四)其它要求

1.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类资助;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2.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申报项目名称应为规范的产品名称。应采用“型号+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型号”(特殊行业除外)的填写格式。产品名称应避免过于宽泛,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并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等词语。


四、申报材料

(一)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

1.初创企业创新研发资助申报书;

2.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创新点、研发团队、研发计划及进度、市场计划、融资计划等,可对项目优势扩展论述);

3.证明材料: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等);

(2)申报书中所反映的数据和内容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大赛优胜证明材料、与创投机构签署的投资合同及实际投资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

1.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申报书;

2.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2)主要技术或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技术标准、科技项目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书、获得创投机构投资证明等);

(3)近三年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或市场运营情况证明(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和产品照片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三)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

1.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申报书;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1)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家限制或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许可资质;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主要技术或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报告、技术标准、科技项目立项证明、科技奖励证书、获得创投机构投资证明等);

(4)近三年销售证明(如销售清单、销售合同等)或市场运营情况证明(如服务用户数量、服务收益等),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和产品照片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5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

1.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产品技术标准。

2.促进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光电、页岩气等关键技术领域产学研结合,有利于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3.重要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

4.有助于促进成都市经济、科技、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标准。


二、资助额度

(一)国际技术标准

同一国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60万元,其中担任牵头单位不高于40万元,参与单位不高于20万元。


(二)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

         分类

单位

国家技术标准

(万元)

行业技术标准

(万元)

联盟技术标准

(万元)

第一承担单位

25

12

10

第二承担单位

15

8

6

第三承担单位

8

4

4

同一国家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40万元;同一行业技术标准或联盟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20万元。


(三)同一技术标准,如多家单位申请的资助额累计超过资助总额,则按照相应比例分配资助资金。


(四)同一单位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全年只给予累计不高于100万元的资助。


(五)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主要用于技术标准研制成本的补偿。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者民营企、事业单位及协会、社团等组织。


(二)技术标准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成都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被诉侵权及权属纠纷。


(四)应在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联盟技术标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资助的国际技术标准应当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


(六)申请资助的联盟技术标准应是由我市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等制定并经市质监局备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七)申报单位须位列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前三名。


(八)系列技术标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技术标准研制资助。


四、申报材料


1.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国际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等其它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5)《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单位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核,第一批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审核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受理地址: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受理电话:86924832、86924834




指南6


 


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机构类别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


包括以下几类:


1.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


5.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6.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依托我市行业重点企业建设,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科学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或者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吸收与再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和装备,并能够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的研究开发实体。


(三)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在蓉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实验室。


二、资助额度


1.对新获批(授牌)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五类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


2.对新授牌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


3.对新授牌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1.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第一依托单位,在蓉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省部级管理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央企直接管理的在蓉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


2.配套资助申请必须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牌)后一年内提出。


3.同一机构在同一领域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支持。已获市级部门资助过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不重复支持。


4.申报项目名称应为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的研发机构名称。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1.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3.2014年1月1日之前由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重新申报、复审。


4.第一申报单位应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的重点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的产出投入比(主营业务收入/主管业务成本)在过去两年均不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行业平均水平。


(2)企业在川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全产业链的技术及系列产品。


5.有明确的工程技术研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和产业发展政策;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


6.具有工程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带头人;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开发人员,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不少于3人,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工程师、实验师(技师)或熟练工人队伍。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设备、工艺装备以及开发平台。


8.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近三年承担市区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均已通过结题验收;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不少于6件;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9.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10.上一年度承接同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委托任务或自身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试验项目不少于1项。


11.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具有专门的企业导师团队和满足研究生培养的软硬件平台条件。


12.申报项目名称应规范填写为“成都×××(行业主研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1.第一申请单位应为企业。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企业应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上一年度企业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3.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专业方向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在所处专业领域应具有较高工程化研究开发水平,并能在合作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实验设备、人才、研发咨询等技术支持,在科研成果的转化方面给予合作企业优先权。


4.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应签署合作期限在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合作协议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战略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具体合作内容。


5.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建设在企业,并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拥有科研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人才队伍。


6.申报项目名称应规范填写为“×××(企业简称)——×××(高校院所全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1.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国家相关部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其他资料(据实提供)。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1.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依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依托单位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3)人才团队(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


(4)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文件;


(5)《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6)依托单位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


(7)其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与高校院所合作情况等)(据实提供)。


(三)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1.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建设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4)建设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合作项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主要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据实提供);


(6)建设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明细及证明;


(7)《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


(8)其它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第一批评审(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评审(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评审(审核)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7


 


现代农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围绕我市粮油、蔬菜、生猪家禽、茶叶、猕猴桃、食用菌、花卉苗木、伏季水果、水产、中药材等农业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端种业育种、制种及保种、优良品种繁育、高效安全种养殖、病虫害防控、精深加工、副产物与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农业装备技术创新、绿色保鲜与贮藏、现代农产品配送技术与交易平台研究和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农业技术成果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农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应用示范,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二)农业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农业实用技术、新产品研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三、申报要求


(一)农业技术成果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长期从事本领域生产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成果积累,项目示范区明确;


3.项目申报单位匹配资金比例不低于1:1,有较高的研发投入;


4.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二)农业技术研发项目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农民合作社;


2.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3.项目申报单位有一定的匹配资金和研发投入;


4.农民合作社须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5.优先支持大学生创业团队研究项目。


四、申报材料


1.现代农业科技项目申报书(应用示范或技术研发类);


2.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证书、单位重要荣誉等);


(2)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可不提供);


(3)技术先进性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含专利授权、成果登记、科技奖励、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情况、工程中心认定等)(据实提供);


(4)申报应用示范项目还须提供技术成熟性相关证明材料(含推广使用的合同、转让协议、技术引进合同、用户评价、宣传报道、照片和图片等)(据实提供);


(5)《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单位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8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城乡发展、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实施科技惠民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工程,不断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城乡建设和管理、科技成果惠及城乡居民生活。


(一)城乡发展领域。优先支持教育、旅游、交通、社保、商贸、社区管理等技术创新及应用,支持文化创意、科学普及、特色工艺品与文物保护、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绿色(宜居)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新技术研发及应用。


(二)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重大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及常见多发疾病防治、临床医疗、中医(含民族医疗)、养老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特色康复(含体育、戒毒等)医疗、数字化诊疗以及基层医疗管理创新等新技术研发及应用。


(三)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城镇垃圾与污泥处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控、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新技术研发及应用。


(四)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与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防控、社会综合安全管理等新技术研发及应用。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科技惠民技术研发项目。围绕城乡发展、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开展的适用新技术研发,能有效促进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及转化应用的项目。


资助额度:项目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惠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联合有关技术研发、应用等单位,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发展领域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群众关注、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综合集成一批先进成熟技术,组织实施具有行业、区域带动示范意义的项目,能为相关地区、行业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应用示范案例,有效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资助额度:项目经费不超过100万元,按执行进度分批拨付。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成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


3.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4.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明确,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6.每个申报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院除外)限申报当年同类别项目1项;每个项目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其中:人口健康领域技术研发类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市属三甲医院限报10项;四川大学(含附属医院)不超过40项、成都中医药大学(含附属医院)不超过20项,其他省、部属三甲医院限报10项,重点支持与成都市有关医疗单位等合作研究或应用项目;其他单位限报5项。


7.目前承担有市级科技惠民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不得新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


1.科技惠民项目申报书(技术研发或应用示范类);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资质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可不提供);


(3)《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企业单位据实提供);


(4)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申请与授权、成果鉴定或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科技奖励、产学研合作协议、推广使用合同及用户意见报告、宣传报道、产品或工程的照片、图片等(据实提供);


(5)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需提供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项目涉及环保、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领域需专项审批的,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相关批文、质量检测等文件复印件。


(7)申报应用示范类项目的,需提供与相关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9


 


技术市场建设资助申报指南


 


一、补贴对象


(一)成果评价补贴


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并在“科创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为在蓉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交易、作价入股提供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和产权分割确权等服务的评价机构。包括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具备市场化尽职调查能力的其他中介或投资机构等。


(二)技术交易补贴


参与相关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1.输出方是指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产生了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研发团队或个人。


2.吸纳方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3.中介方是指在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专家团队以及在蓉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并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合同的行为,且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三)技术交易机构补贴


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二、补贴额度


(一)成果评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按评价实际产生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方评价不重复补贴,单个项目评价最高给予1万元补贴,单个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技术交易补贴


1.输出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或个人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


2.吸纳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中介方:


(1)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2)对促成在蓉企业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3)除1、2项两类情况外,按“四技”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已享受第1、2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4)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技术交易机构补贴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20、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一次性给予100、5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成果评价补贴


1.成都市科技成果评价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成果评价委托协议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二)技术交易补贴


1.输出方


(1)成都市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


②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③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2.吸纳方


(1)成都市企业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


②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③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3.中介方


(1)成都市中介机构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①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②技术吸纳方相关情况登记表;


③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④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三)技术交易机构补贴


1. 成都市技术交易机构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获批国家、省、市级技术交易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每年3月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10


 


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1.企事业单位(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下同)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下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2.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二、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800元/件的资助;


2.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对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开后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4.对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且是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非同一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同一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三)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

非职务

职务

非职务

   

30000

8000

15000

4000

实用新型(类似)

10000

4000

5000

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

5000

2000

3000

1000

(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 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只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2.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5.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四、申报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


2.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4)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4. 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专利权人还需提供本人在成都市开设的建设银行储蓄卡的复印件。


5. 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现行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据实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受理地址: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受理电话:86924832、86924834



指南11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A类: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B类:我市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简称“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C类: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D类:我市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简称“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资助额度: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高校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资助额度: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与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的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资助额度: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及相关机构作为主办单位开展的服务于中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企业及园区的创新创业培训、路演、分享、大赛、论坛等各类活动,根据活动绩效给予后补助。


资助额度:按照举办各类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A类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B类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境)外设立了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2)机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有研发经费保障;


(3)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70%以上。


2.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C类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D类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境)外设立了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的企事业单位;


(2)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3)与所在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2.合作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3.我方参与单位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团队;


4.国外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5.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6.合作双方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研发经费联合投入,开展人才培养和互访交流;


7.合作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销售,且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8.已获得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以及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四)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企业及相关机构;


2.开展的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应为我市的“双创”战略服务,其主题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3.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主要参加人员规模应在30人以上,并且重要外方人员应占30%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成都市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申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


(3)《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上述材料企业申报单位提供);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5)单位匹配资金证明。


(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1.成都市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2)科技部相关批文复印件(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供)。


(四)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1.《成都市中外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活动总结报告、已开展活动的绩效证明材料(如活动计划方案、活动简报、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等)、与会外方人员机票、护照等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外资研发机构资助、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第一批评审(审核)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评审(审核)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评审(审核)范围。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12


 


科普基地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通过对在蓉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潜在的科普资源进行科普化改造,经命名后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科普场所。


二、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对当年新申报并且符合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载体建设经费资助。


(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


对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并且在加大科普资金投入,完善科普活动设施,丰富科普资源,开展特色科普宣传、教育等科普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科普基地,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经综合评审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普活动经费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申报单位为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2.科普主题突出,科普项目资源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3.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拥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4.重视科普工作,有科普工作计划(规划),有专(兼)职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5.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6.申报单位注册地和所建科普载体应位于同一个区(市)县,并由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


1.申报单位为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的运营单位。


2.健全科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队伍,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普基地对外开放、人员管理、活动档案等制度,积极开展科普基地间的学习交流,科普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3.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4.科普活动设施进一步完善,科普作品、书籍、微电影等科普资源进一步丰富,科普主题更加突出,科普能力进一步提升。


5.主动向公众开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成效显著:


(1)充分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广告、现代媒体以及在街道(社区)、周边道路设置明显引导标识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外开放推介活动。科技馆、博物馆、动(植)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采用预约方式接待公众参观体验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接待参观团队不少于30个,或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收费的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和有组织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预约参观团队实行免费开放或半价优惠。


(2)积极主动开展科普互动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科普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联合开展科普宣传、讲座、论坛等互动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主动开展科普活动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3)开展特色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结合自身实际,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对全市科普基地建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6.申报单位注册地和科普载体建设点位不在同一区(市)县的,通过建设点位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申报材料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


1.成都市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科普展教场所、科普资源的图片、文字介绍;


(3)已获得有关部门科教基地命名的证明文件或图片(据实提供);


(4)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及安全制度等(据实提供)。


(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


1.成都市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科普基地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2)科普基地进学校、进社区及开展互动活动等各类科普活动的总结(附活动简报、图片、签到表等佐证材料)(据实提供);


(3)科普基地制作的科普产品(列表并附相关图片、视频、宣传资料等)(据实提供);


(4)科普基地增加的科普资源名称、数量及介绍(列表并附简介及图片)(据实提供);


(上述1—4项材料的提供时间为2015年9月—2016年8月)


(5)收费的科普基地对外公布的门票优惠文件和政策复印件(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6年9月18日,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评审范围。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受理电话:85104750、85104759


指南13


 


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要求结合成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立足实践、面向决策开展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研究。


一、支持方向及额度


(一)重点项目


1. 成都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路径研究;


2. 成都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路径研究;


3. 成都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发展研究;


4. 成都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研究;


5. 成都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研究;


6. 成都军民深度融合创新路径研究;


7. 成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研究;


8. 成都县域经济差异化创新发展对策研究;


9. 深化“创业天府”行动计划打造成都双创升级版研究;


10. 成都全面创新改革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研究;


11. 成都科技成果转化关键问题及对策研究;


12. 成都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13. 成都政府科技管理改革创新研究;


14. 成都市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研究;


15. 成都开放创新战略研究。


将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研究项目纳入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按择优原则给予立项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个。


(二)面上项目


围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针对成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有关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研究,题目自选。


对符合条件的面上项目给予立项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个。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在蓉注册且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研究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可操作性和一定超前性。不支持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


3.课题组应由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专家、学者和具有成果推广应用条件的部门共同组成。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申报。


4.课题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与课题研究、评审答辩及日常管理调度等活动。课题主要研究人员要具有知识的互补性和研究专长的协调性。


5.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6.已承担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超期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软科学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证明等)(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报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查。


四、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限期申报、定期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818印发